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划定
(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目标,严格凭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卖力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划定
第六条 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另有划定外,给予各级党委治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当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凭据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当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ㄒ唬┯幸桓鲋拔裣档车闹醒牖蛘叩胤轿被幔ㄒ韵录虺频胤降澄┪薄⒑虿刮钡,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ǘ)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ㄈ┏傲较钏星樾瓮,应当凭据违纪党员所担当的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多个职务划分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 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当上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纪委无需履行本划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划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换或者取消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取消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治理。
第十条 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理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凭据程序将案件质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凭据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凭据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关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卖力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质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卖力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卖力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卖力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质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含纪律检查事情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下层委员会审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凌驾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必须同被审查人自己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纪录、实时核实,合理的予以接纳;不予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质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差别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看成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ㄒ唬┌盖樯婷堋⒚舾械;
。ǘ)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分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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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ゼ偷吃彼诘南虏愕匙橹薹ㄕB男兄霸稹⒉徽仿男兄霸鸹蛘咂渎袅θ送ゼ臀侍庥泄亓;
。ㄎ澹┪ゼ偷吃彼诘持Р康吃贝蠡峋致畚薹ㄊ凳毙纬删鲆,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凌驾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可实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丶兑陨霞臀峒渡蟛橄录兜澄ǖ匙椋┲卫淼牡吃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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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划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分依照划定治理;须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治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划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治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下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划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集会,下同)审议通事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划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凭据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实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不同较大且确有须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集会等形式进行酝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法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庞大,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掌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卖力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实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划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事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相同;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实时反响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响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集会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划分参照前两款划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集会或者地方党委、纪委全体集会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冒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划分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作出的给予严重冒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纪委依照本划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凭据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凭据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ㄒ唬┲醒爰臀急净ǖ谌奶醯谝幌钪恋谌钏娲Ψ质孪詈,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批准本划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ㄈ┑胤降澄急净ǖ诙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凭据划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ㄋ模┑胤郊臀急净ǖ谌咛醯谝豢畹谝幌钪恋谄呦睢⒌谌钏娲Ψ质孪詈,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其中本划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ㄎ澹┑车南虏慵吐杉觳槲被幔ㄒ韵录虺葡虏慵臀⒌车慕值兰图旒嗖焓虑槲被岬壬蟛榕急净ǖ谌颂醯谝豢睢⒌诙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同级党的下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层党委)、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等备案;
。┗氐澄⒒丶臀稚笠榕急净ǖ谌醯诙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划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划定中的备案事情,应当由卖力报备的党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体现的,留党观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下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O虏愕澄几璧吃绷舻彻鄄齑Ψ值,恢复党员权利由该下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下层党委或者下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观察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划分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划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下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程序治理。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事情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观察,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明其在留党观察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明其在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取消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凭据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第三章 党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党组)处分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期间,经中央委员会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定,可以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ㄒ唬┰谥醒胛被崛寮岜栈崞诩,先行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ǘ)给予严重冒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地方党委全体集会期间,给予本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地方党委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定,并凭据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在地方党委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ㄒ唬└璞炯兜澄致劬龆ㄈ蚊獾牡吃备刹咳∠衬谥拔瘛⒘舻彻鄄旎蛘呖臣Ψ;
。ǘ)给予严重冒犯刑律的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ㄈ└柩现孛胺感搪傻谋炯都臀笨臣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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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柘乱患兜胤郊臀榧恰⒏笔榧亲畔衬谥拔瘛⒘舻彻鄄旎蛘呖臣Ψ;
。┑痴潞陀泄氐衬诠嬖蚧ǖ钠渌Ψ质孪。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级(不含直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党委在被付与社会治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区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划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省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卖力审查的下层纪委审议并报请,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下层党委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党观察以下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庞大的除外。
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和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区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划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二十九条 下层党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四条划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录兜匙橹哂猩笈け傅吃比ㄏ薜;
。ǘ)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ㄈ┥弦患兜澄瞪枨氖屑兑陨系澄。
第三十条 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对属于其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党组(党委)集会、党的事情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集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经凌驾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对未经党组(党委)集会、党的事情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集会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机关纪委报机关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党委)集会、党的事情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集会审议批准。
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机关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对属于其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划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中,不属于党的事情机关的,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另有划定外,可以参照党的事情机关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机关以及本划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涉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四条划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诘ノ幌虏愕澄哂猩笈け傅吃比ㄏ薜;
。ǘ)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的;
。ㄈ┍炯兜澄瞪枨氖屑兑陨系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卖力制的事业单位党委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可以批准给予其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实行行政领导人卖力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凭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和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经党政主要领导充分相同后,相应可以批准给予其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事业单位未被付与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统筹治理的,上级党组织可以批准给予该事业单位事情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中的党组织,不含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四章 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在中央纪委全体集会期间,经中央纪委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定,可以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在中央纪委全体集会闭会期间,中央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ㄒ唬└枋〔考兑韵拢ú缓〔考叮┲泄芨刹恳约拔疵魅沸姓级别的单位中的中管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ǘ)给予省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ㄈ└枋〖都臀Nú缓榧恰⒏笔榧,下同)、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ㄋ模┑痴潞陀泄氐衬诠嬖蚧ǖ钠渌Ψ质孪。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纪委办公集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ㄒ唬└璨皇侵泄芨刹康闹醒爰臀壹辔亍⒅笔舻ノ坏牡吃钡臣痛Ψ;
。ǘ)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ㄈ└璨皇侵泄芨刹壳乙牙胫暗闹醒爰臀壹辔亍⒅笔舻ノ缓团勺ぁ⑴沙龌沟牡吃钡臣痛Ψ。
前款第三项所涉人员违纪行为主要爆发在其离职后,且与其离职前在前款所涉单位担当的职务没有关联的,依照本划定第三条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地方纪委全体集会期间,经地方纪委全体集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定,可以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本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系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委员的还须凭据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地方纪委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ㄒ唬└璞炯兜胤降澄致劬龆ㄈ蚊獾牡吃备刹烤妗⒀现鼐娲Ψ;
。ǘ)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级地方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ㄈ└璞炯都臀本妗⒀现鼐娲Ψ;
。ㄋ模└柘乱患兜胤降澄薄⒑虿刮本妗⒀现鼐娲Ψ;
。ㄎ澹└柘乱患兜胤郊臀榧恰⒏笔榧蔷妗⒀现鼐娲Ψ;
。└柘乱患兜胤郊臀N⒓辔钡臣痛Ψ;
。ㄆ撸└柘乱患兜胤郊臀比∠衬谥拔瘛⒘舻彻鄄旎蛘呖臣Ψ;
。ò耍└璞炯都臀卫淼募臀辔亍⒅笔舻ノ缓团勺ぁ⑴沙龌沟牡吃钡臣痛Ψ;
。ň牛┑痴潞陀泄氐衬诠嬖蚧ǖ钠渌Ψ质孪。
地区纪委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付与社会治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区派出的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参照前款划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委员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下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庞大的,应当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凭据程序报有处分批准权的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和县级纪委监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区派出的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参照前款划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切合本划定第二十九条划定的下层党委,其同级纪委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四条划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党组(党委)集会、党的事情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集会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机关纪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第四十条 违纪党员系实行笔直治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干部,同时担外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单位内设纪检组织征求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位,但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当凭据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与援派或者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须要时也可以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但在作来由分决定前,应当凭据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征求原单位意见。
给予上级党委委托下级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下级党委、纪委可以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该党组织已取消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党组织治理。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和已停止党籍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凭据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爆发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当公职的,依照本划定第三条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治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凭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划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前款划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爆发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凭据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相应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予以执行。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划定的条件,经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党的街道事情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划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事情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党委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治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划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给予以退休方法移交人民政府安顿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一般可以凭据其退役前的职级或者军衔品级(适用于实行军衔主导的军官品级制度革新后的退役军官,下同),由相应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划分由省级纪委、设区的市级纪委卖力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由县级纪委卖力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法安顿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给予以复员方法退役的退役军官,以及接纳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退休或者供养方法安顿的退役军士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划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划定中的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爆发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退役军官、军士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前款划定中的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划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凭据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凭据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接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下层党委批准后作来由置决定。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事情委员会的,参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低权限。
第五十条 本划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划定所称严重冒犯刑律,是指因犯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 本划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划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凭据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划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凭据监督执纪事情实行分级卖力制的划定,对涉嫌违纪党员有权行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或者凭据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军队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划定,由中央军委凭据本划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划定由中央纪委卖力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划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划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